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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工信部联合文件:力促电动汽车发展,禁止燃油车扩产能!

时间:2017/6/15 浏览量:3718

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称,促进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领域。引导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内生动力。结合产业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技术要求和生产准入规范条件,鼓励企业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能力和技术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节选)

发改产业﹝2017﹞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有关要求,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

  (一)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地区集聚,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省份(根据行业设计规范,产能按照每年250天、每天两班计算。下同)。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地区和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已有产能利用水平。

  (二)促进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领域。引导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内生动力。结合产业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技术要求和生产准入规范条件,鼓励企业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 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四)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以下新建传统燃油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一是新建独立法人传统燃油汽车整车企业投资项目;二是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投资项目;三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址新建投资项目。  

  三、 加强汽车产能监测预警

  (八)建立汽车产能信息报送制度。汽车整车、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汽车整车、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 规范汽车产业监督管理

  (十一)健全行业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管理。被特别公示的企业应接受保持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核查,符合要求的,取消特别公示;特别公示期满未达到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暂停其生产、销售活动。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开展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十四)本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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